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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4-3-16 17:47:05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于上月某天驾车在一丁字路口与一辆临时牌照的车辆发生事故,经现场勘查,交警认定本车付百分之七十的责任,对方付百分之三十责任。对方有人员受伤,在人民医院留观治疗十二天,诊断为右手腕软组织受伤,唇部外伤。共花费治疗费3300元。在事故处理协调中,交警在对方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和医院证明的情况下要求本人赔偿对方12天护理费1200元,42天误工费2520元,12天营养费360元,12天伙食费300元,和治疗费3300元共计7680元。本人认为其中有些费用不合理,对方并未住院,也没有丧失自理能力,对其中误工,营养,伙食费表示不能接受,而且对方就营养和护理以及误工并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所以表示不能理解,希望对方可以提供赔偿的各项证明。却被交警告知要一万都不过分。希望大家可以告诉我交警在处理过程中有没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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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1:52:15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只能进行调解。至于调解的费用多少是再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你认为费用过高,你可以不调解,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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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4-3-16 22:22:04 |显示全部楼层
不住院没有陪护费,把明细拿给你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哪项,你就同意哪项,如果对方不同意,就让他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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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4-3-17 11:18:43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车辆有损失吗?对方理应给你承担30%责任,所有费用需出具证明材料才可协商,否则法院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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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7 12:49:33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起诉,现在着小的擦碰说白了就是讹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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