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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0:52:18 |显示全部楼层
元月27日晚,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将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2014年12月30日晚21时20分许,王某某(男,42岁,湖南省长沙市人)醉酒驾驶陕E656xx号微型车沿阎良区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道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李某(男,30岁,陕西阎良人)驾驶的陕A856xx号小轿车碰撞,事后李某向右打方向避让时,又撞上其车右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男,45岁,山东省微山县人)驾驶的鲁HP267xx鲁HJGxx挂号半挂货车,致王车、李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遂将王某某、李某等带至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后经检测,王某某其血醇浓度为147.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交警提醒驾驶员朋友们,临近春节,各种宴请活动增多,但是必须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请您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刑事拘留1人.jpg 图片21.jpg webwxgetmsgimg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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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5:25:04 |显示全部楼层
大货车为啥不收了王某某?没天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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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5-1-31 18:42:04 |显示全部楼层
大货车为啥不收了王某某?没天理呀!赶着投胎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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