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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5-6-17 09:20:40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航空基地管委会书记王凤萍、主任何亮:
    你们好!
    向你们咨询些事,在你们管辖范围新农村关于土地赔偿的问题!
    户口都落了,村上不承认,要交公益金…才能享受村上的政策,这是摆明要钱还是国家政策!求答案,村民选出的代表是为村民谋取福利,而不是选举出来打压农民的!这公告都贴出来了,难道真是国家政策,户籍在本村却不能享受政策,必须交钱才可以 享受,现在只能求助看看是否是真实的,是国家政策还是村上为谋取利益。为何一个村几个队都没有这样的政策,就这个队有!是这个队有特殊情况?这个村就是西安市阎良区新农村永立组!(为什么婚后没有迁户不再享有一切待遇,莫非不是本村的人了?难道户口本和身份证只是个摆设?非说是出嫁女没有,明明是找上门的。队上不认,说你找上门的给谁说了!婚姻法好像没有这条吧?

(结婚后,男女双方可以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并非一方必须成为对方家里的家庭成员。双方结婚后也可以脱离各自原有的家庭,另行组成新的家庭。
  2男女双方婚后的落户方式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强迫手段,其他人也不得干涉;同时,当事人双方的有关约定也可以通过协商加以变更。

  3因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而引起的户籍变更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专门规定办理。

  4对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后,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变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仅发生家庭生活单位和家庭成员结构关系的变化,不产生法律上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变,只存在事实上的互相扶助。

  总之,男女可以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是建立在夫妻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的,不管双方如何约定,都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独立的人身权和正当的财产权益,同时要注意切实保护男方在女方家庭中所依法享有的各种权益)。牵扯到利益就什么都没有,投选票时就有权力了?)希望大家帮忙解答,在此谢过了[抱拳][抱拳][抱拳][抱拳]
       对于上门女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上门女婿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女方当地土地是其最基本生存保障,其具备女方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以,对于此类人员,应当确认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队长说这种事就是打官司你赢了,队上也不给你分!这是赤裸裸的公开后台吗?后台那么厉害!只有求助于管委会的领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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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5:07:50 |显示全部楼层
这还不简单,你把男方的户口迁到出嫁女的名下,既证明了你是找上门,还能多领1份钱,多好的事呀关键是你得看人家对方同不同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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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5-6-20 00:33:02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出嫁女是否有兄弟和哥哥,如果有就不好办,若都那样岂不是全村都跟着学了,那就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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