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海洋,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保安,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8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平,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波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海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初及7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海波利用值班巡逻之际,两次插片进入台州市路桥区政府大楼109室,窃得朱某放在衣柜内的软壳及硬壳中华香烟各两条,总价值人民币2380元。
同年3月及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海波利用值班巡逻之际,两次插片进入台州市路桥区政府大楼239室,窃得余某某放在办公柜内软壳中华香烟四条、硬壳中华香烟一条三包,及鸡年生肖金银币一盒,总价值人民币4559元。鸡年生肖金银币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07年3月底及7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海波利用值班巡逻之际,两次插片进入台州市路桥区政府大楼301室窃得梁某某放在抽屉内的移动电话充值卡10张、软壳中华香烟二包、硬壳中华香烟一包和放在办公柜内的仿BOSS皮带、仿LV皮带各一根,总价值人民币3093元。其中8张电话充值卡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同年4月10日及5月8日左右的夜里,被告人陈海波利用值班巡逻之际,两次插片进入台州市路桥区政府大楼316室,窃得徐某某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4000元、手机一只、软壳及硬壳中华香烟各两条,总价值人民币3443元。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同年4月中旬及7月5日左右的夜里,被告人陈海波利用值班巡逻之际,两次插片进入台州市路桥区政府大楼328室,窃得余某某放在抽屉内的硬壳中华香烟四条,价值人民币1740元。其中两条中华香烟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同年6月中旬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海波利用值班巡逻之际,插片进入台州市路桥区政府大楼401室,窃得吴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硬壳中华香烟二条三包及玉镯一只,总价值人民币1089元。
同年6月底及8月6日左右的夜里,被告人陈海波利用值班巡逻之际,两次插片进入台州市路桥区政府大楼435室,窃得丁某某放在办公室的“吉祥北京、吉祥奥运”纪念章一套、2006年中国邮票一本及硬壳中华香烟两条,总价值人民币1550元。其中纪念章和邮票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同年7月3日左右及8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海波利用值班巡逻之际,两次插片进入台州市路桥区政府大楼711办公室,窃得陈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硬壳及软壳中华香烟各一条、元首国礼精品纪念章、中国流通纪念币等物,总价值人民币6190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同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海波利用值班巡逻之际,插片进入台州市路桥区政府大楼805办公室,窃得张某某放在抽屉内的软壳中华香烟三条、硬壳中华香烟一条,总价值人民币2690元。
上述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