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老头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10-17 21:37: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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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1-10-17 23:21:00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本人纯属路过,手下留情  我个人觉得你的阐述中对法律概念小有混淆,没有对提供商品部门的“违规行为”说出相对性或是对其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是一味阐述您的“法律概念”,这样对自己并不利,希望您对法律的释义在进行审视后,你会找出检举违规行为的给给力的一句或理由 个人观点 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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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08:22:00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劳烦加上标点符号,看不懂[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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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1-10-18 09:04:00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明白人,大家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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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13:18: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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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1-10-18 13:56:00 |显示全部楼层

天然气本身是地下资源,理论上属于国家及人民所有,只需要付一定的生产费用就可以享受。现在变成了商品,由企业进行经营,众所周知企业以赢利为目的,那么公共资源被部分群体作为挣钱的工具,合法吗?

 

你是定法律的人吗?

告诉你,国家利益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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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1-10-18 13:58:00 |显示全部楼层
公交车本身也是公共资源,应保证不盈利情况下运营。但是你说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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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1-10-18 13:58:00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公交公司不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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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1-10-18 14:00:00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牛拜,楼上顶你是在替谁说话,是替政府说话还是替人民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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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1-10-18 15:45:00 |显示全部楼层

哎,又是垄断。。。

伤不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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