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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3-9-22 22:21:11 |显示全部楼层
至大多数业主利益不顾,到处贴大字报.现在应该团结起来共同应对小区的问题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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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层小楼,电梯不开,收费按高层标准收取,就是维护大多数业主利益吗  发表于 2013-9-25 19:09
六层小楼,电梯不开,收费按高层标准收取,就是维护大多数业主利益吗  发表于 2013-9-25 19:08
小区目前的问题是,蓝天物业造成的损失不弄清楚,任何物业公司不会进来。  发表于 2013-9-25 18:48
蓝天物业管理期间,造成的巨大损失不谈反而有吧蓝天请进来,并且提高收费标准,请问维护的是哪个业主的利益  发表于 2013-9-2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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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3-9-22 23:10:59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打击网络造谣传谣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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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了!替苏主任及拥趸们支个招,保管见效: 1、苏主任应站出来,说明自己到底受过刑罚否?拖得越久对你越不利! 2、苏的拥趸们,拿出证据来证明说”苏受过刑罚“的人是造谣! 3如果认为说”苏受过刑罚“的人   发表于 2013-9-25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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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3-9-22 23:27:09 |显示全部楼层
随缘@随性@随心@ 发表于 2013-9-22 22:03
况且一楼占地是和开发商有合同的,是有合法手续,而蓝天物业只收费,不作为是违法的

你的合同注明你家花园的尺寸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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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3-9-23 09:27:24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委员会的居然还有这么大的胆子?把手伸到业主委员会来实在是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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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3-9-23 10:48:59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这么矛盾?谁是对的谁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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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前天 13:24 |只看该作者 看不下去了!替苏主任及拥趸们支个招,保管见效: 1、苏主任应站出来,说明自己到底受过刑罚否?拖得越久对你越不利! 2、苏的拥趸们,拿出证据来证明说”苏受过刑罚“的人是   发表于 2013-9-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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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3-9-23 13:24:38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下去了!替苏主任及拥趸们支个招,保管见效:
1、苏主任应站出来,说明自己到底受过刑罚否?拖得越久对你越不利!
2、苏的拥趸们,拿出证据来证明
说”苏受过刑罚“的人是造谣!
3如果认为
说”苏受过刑罚“的人是造谣的人,应立即报案!别在论坛理嚼舌头拉!
4、
说”苏受过刑罚“的人,也别在论坛理嚼舌头啦!赶紧动员全体业主罢免苏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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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涉及自己声誉的大事,都不能理直气壮的站出来澄清。这样的人还会勇敢的去维护业主的利益吗?  发表于 2013-9-25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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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3-9-23 14:12:12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以为大家不会上网查吗?竟然篡改条列条款?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四)被判处刑罚的。  
看看你改成什么了?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受过刑罚的。应自动终止业主委员资格。
用心良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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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是一个良好公民最低要求,法律规定的东西都不能自觉遵守,反而想尽办法予以掩饰,从而保住非法的、不该自己拥有的东西,毕竟有问题  发表于 2013-9-25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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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7:05:37 |显示全部楼层
随缘@随性@随心@ 发表于 2013-9-22 22:03
况且一楼占地是和开发商有合同的,是有合法手续,而蓝天物业只收费,不作为是违法的

我家不住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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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7:16:25 |显示全部楼层
随缘@随性@随心@ 发表于 2013-9-22 22:03
况且一楼占地是和开发商有合同的,是有合法手续,而蓝天物业只收费,不作为是违法的

郑重声明,本人不住一楼,没有一寸花园,说假话天打雷劈,下楼摔死,出门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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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诅咒作奸犯科的人,我们诅咒弄虚作假的人,  发表于 2013-9-25 18:57
你这么诅咒自己我们还能怎么挽救你?随你去吧!  发表于 2013-9-23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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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7:31:12 |显示全部楼层
随缘@随性@随心@ 发表于 2013-9-22 22:10
自己做错了事,就要负责。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9条规定受过刑罚的,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这是法律规 ...

不具有资格的人自动终止业委会成员资格,是法律规定。不具有资格的一个人下台,业委会就散了,不知道这样的业委会到底是全体业主的业委会,还是某一个人家的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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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了!替苏主任及拥趸们支个招,保管见效: 1、苏主任应站出来,说明自己到底受过刑罚否?拖得越久对你越不利! 2、苏的拥趸们,拿出证据来证明说”苏受过刑罚“的人是造谣! 3如果认为说”苏受   发表于 2013-9-25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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