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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09:35:44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营运,阎良这种车很多,应该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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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0:17:43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先管管出租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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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4:55:22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上海、西安郊区也能见到这种电动三轮车!大多数是自己代步的,也有搞营运拉人的,搞营运(交通运输管理站管理),不归交警管,交警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违章最高听说只能罚50元。所以管理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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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5 11:14:49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应该好好查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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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5:46:42 |显示全部楼层
城区的三轮车还不多,迎宾路上才多呢,建议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坚决取缔,不要象外地一样等出了大事才亡羊补牢,到时可能是几条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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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6:56:04 |显示全部楼层
遵规守法,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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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9:36:31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车拉货应该可以的吧,不拉人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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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1:17:18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电动车及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复

主要内容:据悉:今年2月份,随着公安部交管局对省厅请示答复的公布,电瓶三轮车的属性问题才拨云见日,答复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对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此答复原文在何处下载!!
关于电瓶三轮车管理问题,我局曾于今年2月向公安部交管局专门请示,部局给予了电话答复。因是电话答复,故我们没有在网上公布。现将部局答复的全文抄录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119条第4项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江苏省公安厅请示所涉及的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轻便摩托车,不属于非机动车,我们同意江苏省公安厅的意见,对此类车辆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部局不再正式行文答复)


交管局
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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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8 23:27:23 |显示全部楼层
生活所迫呀。。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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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1 10:11:51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交通工具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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