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了这篇文章,感觉很有趣,对老先生的论点不敢苟同,只想浅谈一点看法:
一、老先生所谓的“阎良某单位” 发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我也看到,为尊重老先生起见,暂也附合称为“阎良某单位”。据我所知,这个通知仅代表“阎良某单位”,虽是某一部门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但不能全面代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提及的“管道燃气经营者”,老先生这样讲有混淆视听之嫌。
二、根据国家有关机构对运行超过十年膜式燃气表的监测结果,因膜式燃气表中皮膜老化造成燃气表漏气情况频繁出现,对用户的用气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为了确保安全,才是各地燃气公司更换超期使用燃气表的主要原因。老先生的论点一味的关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中的费用话题,偏偏忽略了最重要的安全因素,有本末倒置之嫌,也悖当前国家对“以人为本”的提倡。
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05)7、2、5、1(a)“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规定,《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煤气(天然气)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查”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表述。“阎良某单位”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表应该是1999年开始安装使用的,2000年起已陆续到期,应该施行更新新表。“阎良某单位”使用的燃气表由单位自行选择供应商,且在2003年该燃气表供应商倒闭,维护升级从此中断,至今都在维持使用,期间表的故障和售气系统等故障无法根本解决,给老百姓正常使用造成很大麻烦。
老先生提及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广东的做法,这些本人无从求证,且不说消息是否准确,但各地方法规都应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就像陕西北部某县实行高中义务教育一样,大家都叫好,为何不在全省推行?
四、产权界定。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 107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说明老先生说的所有权问题只是臆断,没有政策依据。燃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燃气供应的设施设备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统一管理,“阎良某单位”只是因为社会责任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履行专业单位的管理权,而且用户建筑红线以内(除调压箱)的管网维护检修好像从未向用户收费,这部分运营成本本应有产权所属方承担的。
五、收费依据。据了解,“阎良某单位”在这次更换燃气表的工作中进行了补贴。本来每块燃气表价格是398元,用户承担240元,“阎良某单位”补贴50元,燃气公司补贴108元。
大家关注过的另一问题,天然气用户每年12元的费用,规范叫法应该是“调压器维修修护费”,应该是特指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燃气调压器的维修维护费用,人家管理单位是按物价局收费标准执行的,有政策依据。
还有一点,水、电表的安装维修,现实中哪一种是供应单位免费安装维修,又有那个用户可以自行选择表型?供水供电的检修是说停就停,给谁打过招呼?同属社会公共资源,座机、手机每月的座机费大家照交不误,有谁质疑过?难道是大家都习惯了?老先生单单盯着燃气表,不会是和那些公共服务单位有利益关联吧?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不恭之处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