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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3:23:16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无良,政府怂管,人民如何办?
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锅炉房,响当当的国有企业,竟然拿着二类环评报告,违法建在1类区,而且与居民住宅一墙之隔,你们号称阎良最有钱的单位,但是,我要说你们也是最无耻的单位,为什么把你们的利益建立在村民的痛苦之上,让大良人民承担你们破坏环境的恶果,带牙的中环人民共和国环保法对你们就是样子,我行我素,你们把国家的科研经费大办福利,危害群众,你们良心何在?

阎良环保局、西安环保局,失职渎职,一类区允许建设二类环评报告的锅炉房,噪音扰民你们包庇掩护,就是为了收取排污费,为了部门的利益,出卖群众的利益,与企业狼狈为奸,祸害一方,看你横行到什么时候,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民告官不究,等着上法庭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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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15:00:15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市政发〔2007〕41号
《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已经第十四届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我市城市环境噪声区域划分方案同时废止。                                         2007年4月10日
十一、阎良区
(一)一类标准区
1.三技校小区
范围:三技校围墙以内。
2.西飞家属区小区
范围:凤凰东路、康复巷以南,胜利路、新华路以西、游泳池路以北、铁道专运线以东。其中包括区政府、武装部、区家属区、西飞四区、七区、五区、三区家属区。
3.六三○、六○三家属区小区
范围:凌云路以北、人民路以南,红安路、劳动路以东,曲湾村以西。其中包括六三○、六○三所行政办公区、部分家属居住区、西飞十五区家属区、曲湾村部分。
4.公园小区
范围:公园路以东,人民路以北,环东路以西,前进路以南。其中包括公园、大良村、六三○、六○三所部分家属区、一四一、三处等。
(二)二类标准区
1.人大小区
范围:凤东路以北,延安路以西,前进路西段以南,铁道专运线以东。
2.阎良二中小区
范围:延安路以东,康复巷以北,胜利路以西,前进路中段以南。
3.西飞二中小区
范围:前进路中段以南,公园路以西,人民路以北,胜利路以东。
4.三角地小区
范围:人民路、新华路、劳动路为界。
(三)三类标准区
1.航空工业区
范围:游泳池路、凌云路以南,机场北边缘以北,包括西飞厂区、六三○、六○三所工厂区、供电所等。
2.地方工业区
范围:荆山路以北,包括水泥厂、造纸厂、建材厂等。
3.棉纺厂小区
范围:棉纺厂围墙以内。
(四)四类标准区
铁道干线、前进路干线、凤凰路干线、环东路干线。
范围: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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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1:17:14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市政府规定为一类地区,2008年一飞院锅炉房进行环评,2009年扩建,你拿着二类的环评建在一类区是不是违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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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4 23:45:11 |显示全部楼层
7月4日,从早8点起指导下午5点多,一飞院锅炉房开始屯煤工作,大型车辆进进出出,大型挖掘机不断把煤向煤棚里堆积,噪音高达80到100分贝,中午想睡个午觉都不可能,环保局啊,还不超标吗?你们的检测怎么没见检测检测,估计都要报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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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20:45:14 |显示全部楼层
中航一飞院属央企,财大气粗,我一介小民,蚂蚁撼大树,不自量力。斗胆先后三、四年与其锅炉房反映,虽然采取一些措施,怎奈胎里带下的病,影响依然严重,经细查,原来他们拿着二类的环评建在一类区,这就有两种情况:一是一飞院弄虚作假,骗取环评,违法建设;二是环保局执法犯法,失职渎职。希望将违法行为曝光于光天化日之下,让人民站在公正的角度,评价一下,孰是孰非!
自去年6月份先后向阎良区信访局、阎良环保局、西安市环保局、陕西省环保局反映,均无书面答复。省市环保局都按照阎良区的说法,经检测合格。超标的挖掘机、运输车辆、煤渣处理系统、输送带等(均与村民住宅一墙之隔)却没有标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曝光、曝光,看看央企、执法部门无耻的嘴脸和高超的太极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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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3 15:18:04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市政府2007年41号文件明确规定大良村属于一类区,为什么西安市环保局在2008年3月31日批复一飞院锅炉房排放标准执行二类区标准?
央企还是神通广大,竟然让西安市环保局违反西安市政府的文件。虽然有西安市环保局的批复,但事实说明是西安市环保局失职渎职,一飞院锅炉房也是个违法建设的。
一飞院锅炉房如果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那么为什么一飞院还在做于事无补的整改哪?阎良环保局只是督促整改,为什么没有处罚措施?阎良环保局有凭什么要求一飞院锅炉房达到一类标准哪?是不是行政不作为,是不是违法行政?
请阎良环保局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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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09:16:37 |显示全部楼层
一飞院锅炉房,面对事实,已经无法自圆其说,只有摆出一副流氓架势,我就这样,你个老百姓,能奈我何?但我们环保局作为政府执法部门,就有依法行政,违法必究的决心和勇气,不能与一飞院一样,同流合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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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6:34:11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感谢您对我区环境的关注! 贵处转来群众投诉反映“阎良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违反《环境评估法》、《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持二类区的环评报告,却将锅炉房建在一类区,噪声扰民”一事收悉。现将有关查处情况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 群众投诉的是中航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简称一飞院)锅炉房,该项目环评于2008年3月13日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要求该项目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Ⅱ类区标准(昼间60、夜间50dB)。该项目于2010年3月份通过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并投入运营。二、查处情况我局于2013年9月曾接群众投诉一飞院锅炉房粉尘、噪声扰民一事,我局即要求一飞院对其锅炉房粉尘、噪声进行治理。一飞院按要求于2013年10月底投资200多万,对锅炉房北侧、西侧靠近居民区院墙处安装隔音屏障,并且对风机房、泵房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于2014年2月25日完成整改治理。该企业同时对煤棚进行改造,全部增设了喷淋装置,定时对存煤进行喷淋,已解决煤场粉尘污染。 2014年12月,我局再次接到群众投诉一飞院锅炉房噪声扰民投诉,立即安排监察、监测人员对一飞院锅炉房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在投诉人住宅一、二楼窗户外1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夜间锅炉房正常运行下噪声排放值 42.4 dB、45.9dB(因锅炉无法停运,未能监测背景值,所以此值未进行修正)。昼间选择铲煤车运行状态下监测了两次噪声分别为:59.1dB,64.5dB。该铲煤车每天运行两次,均在白天运行,每次运行持续20分钟到40分钟,属于频发噪声(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频发噪声夜间有排放标准,白天无排放标准。经查《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市政发[2007]41号)内容,该锅炉房所在位置划定为Ⅰ类区。针对监测结果,我局要求一飞院锅炉房正常作业下噪声排放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昼间噪声排放限值55dB,夜间噪声排放限值45dB),确保达标排放。对于昼间频发噪声虽无标准,但对投诉人可能带来的影响,我局要求一飞院切实加强操作管理和降噪治理,并与投诉人妥善做好沟通工作,确保消除噪声扰民问题。针对环保部门工作要求,一飞院进一步做好治理工作,即对原有隔音墙下的40公分透气孔进行了全封闭,并将距离居民最近的西边煤棚和隔音墙进行了全封闭,以减轻铲煤车运行时排放噪声。2015年1月22日整改完成后,我局2015年于1月22日至1月24日对该锅炉房噪声进行连续3天的监测。在北厂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处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锅炉房夜间正常作业下噪声排放值分别为:44.2 dB、45.7 dB,一次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一次略超《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夜间噪声排放限值45dB),超标0.7 dB。昼间铲煤车不运行状态下噪声排放值分别为47.2dB、46.6dB、47.8 dB,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该锅炉房昼间铲煤车运行状态三天频发噪声值分别为:56.7dB、59.8 dB、57.9dB、60.0dB、60.7dB。1月22日至1月24日因锅炉无法停运,未能监测背景值,所以此值未进行背景修正。我局将监测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并约请投诉人进行座谈,同时告知投诉人如对监测情况有异议,可报请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或第三方进行三天监测。为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一飞院同时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其锅炉房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锅炉房夜间正常作业下噪声排放值分别为:45.0 dB、45.1 dB、45.5 dB;昼间铲煤车不运行状态下噪声排放值分别为50.2dB、50.3dB、49.8 dB、49.9 dB、49.0 dB、51.3 dB、49.9 dB、48.0 dB、51.2 dB;铲煤车运行状态频发噪声值分别为:55.0dB、55.6 dB、54.8 dB、55.5 dB、57.4dB、53.3 dB。因锅炉无法停运,未能监测背景值,所以数值也未进行修正。采暖期结束,一飞院锅炉停止运行后,我局对一飞院锅炉房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点位与锅炉正常运行时监测点位一致,监测结果为:昼间49.1dB、47.7dB、夜间41.4 dB。锅炉停止运行后与锅炉正常运行时监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夜间噪声取最高值45.7dB,如果用锅炉停止运行后夜间41.4 dB作为背景值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监测值为43.7 dB,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昼间铲煤车不运行状态下噪声取最高值51.3dB,如果用锅炉停止运行后昼间47.7 dB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监测值为49.3 dB,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随后我局再一次约谈了一飞院相关领导,要求一飞院重视周边群众投诉,即使达到排放标准后,还应进一步做好降噪治理工作,重点加强铲煤车运行噪声的管理和技术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和处理好噪声扰民问题。对于投诉人所提出的持有二类区的环评报告,却将锅炉房建在一类区一事,具体情况如下:2005年6月27日阎良区人民政府以阎政发〔2005〕20号文关于创建噪声达标区的通知,将现一飞院锅炉房所在区域划分为二类混合区。西安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发[2007]41号文将该锅炉房所在区域划分为Ⅰ类区。该锅炉房1992年12月建成并投入运营。2008年新安装两台20蒸吨燃煤锅炉为改扩建项目,环评于2008年3月13日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0年3月份通过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并投入运营。环保阎良分局在具体管理工作中,按照环保标准执行从严原则,对该锅炉房是按照Ⅰ类区进行管理的。同时,按照今年阎良区治污减霾工作安排,一飞院将对其锅炉房进一步改造,更为减少噪声等指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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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6:34:32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感谢您对我区环境的关注! 贵处转来群众投诉反映“阎良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违反《环境评估法》、《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持二类区的环评报告,却将锅炉房建在一类区,噪声扰民”一事收悉。现将有关查处情况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 群众投诉的是中航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简称一飞院)锅炉房,该项目环评于2008年3月13日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要求该项目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Ⅱ类区标准(昼间60、夜间50dB)。该项目于2010年3月份通过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并投入运营。二、查处情况我局于2013年9月曾接群众投诉一飞院锅炉房粉尘、噪声扰民一事,我局即要求一飞院对其锅炉房粉尘、噪声进行治理。一飞院按要求于2013年10月底投资200多万,对锅炉房北侧、西侧靠近居民区院墙处安装隔音屏障,并且对风机房、泵房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于2014年2月25日完成整改治理。该企业同时对煤棚进行改造,全部增设了喷淋装置,定时对存煤进行喷淋,已解决煤场粉尘污染。 2014年12月,我局再次接到群众投诉一飞院锅炉房噪声扰民投诉,立即安排监察、监测人员对一飞院锅炉房噪声排放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在投诉人住宅一、二楼窗户外1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夜间锅炉房正常运行下噪声排放值 42.4 dB、45.9dB(因锅炉无法停运,未能监测背景值,所以此值未进行修正)。昼间选择铲煤车运行状态下监测了两次噪声分别为:59.1dB,64.5dB。该铲煤车每天运行两次,均在白天运行,每次运行持续20分钟到40分钟,属于频发噪声(指频繁发生、发生的时间和间隔无规律、单次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排气噪声、货物装卸噪声等),频发噪声夜间有排放标准,白天无排放标准。经查《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市政发[2007]41号)内容,该锅炉房所在位置划定为Ⅰ类区。针对监测结果,我局要求一飞院锅炉房正常作业下噪声排放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昼间噪声排放限值55dB,夜间噪声排放限值45dB),确保达标排放。对于昼间频发噪声虽无标准,但对投诉人可能带来的影响,我局要求一飞院切实加强操作管理和降噪治理,并与投诉人妥善做好沟通工作,确保消除噪声扰民问题。针对环保部门工作要求,一飞院进一步做好治理工作,即对原有隔音墙下的40公分透气孔进行了全封闭,并将距离居民最近的西边煤棚和隔音墙进行了全封闭,以减轻铲煤车运行时排放噪声。2015年1月22日整改完成后,我局2015年于1月22日至1月24日对该锅炉房噪声进行连续3天的监测。在北厂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处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锅炉房夜间正常作业下噪声排放值分别为:44.2 dB、45.7 dB,一次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一次略超《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夜间噪声排放限值45dB),超标0.7 dB。昼间铲煤车不运行状态下噪声排放值分别为47.2dB、46.6dB、47.8 dB,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该锅炉房昼间铲煤车运行状态三天频发噪声值分别为:56.7dB、59.8 dB、57.9dB、60.0dB、60.7dB。1月22日至1月24日因锅炉无法停运,未能监测背景值,所以此值未进行背景修正。我局将监测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并约请投诉人进行座谈,同时告知投诉人如对监测情况有异议,可报请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或第三方进行三天监测。为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一飞院同时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其锅炉房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锅炉房夜间正常作业下噪声排放值分别为:45.0 dB、45.1 dB、45.5 dB;昼间铲煤车不运行状态下噪声排放值分别为50.2dB、50.3dB、49.8 dB、49.9 dB、49.0 dB、51.3 dB、49.9 dB、48.0 dB、51.2 dB;铲煤车运行状态频发噪声值分别为:55.0dB、55.6 dB、54.8 dB、55.5 dB、57.4dB、53.3 dB。因锅炉无法停运,未能监测背景值,所以数值也未进行修正。采暖期结束,一飞院锅炉停止运行后,我局对一飞院锅炉房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点位与锅炉正常运行时监测点位一致,监测结果为:昼间49.1dB、47.7dB、夜间41.4 dB。锅炉停止运行后与锅炉正常运行时监测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夜间噪声取最高值45.7dB,如果用锅炉停止运行后夜间41.4 dB作为背景值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监测值为43.7 dB,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昼间铲煤车不运行状态下噪声取最高值51.3dB,如果用锅炉停止运行后昼间47.7 dB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监测值为49.3 dB,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Ⅰ类区噪声排放限值。随后我局再一次约谈了一飞院相关领导,要求一飞院重视周边群众投诉,即使达到排放标准后,还应进一步做好降噪治理工作,重点加强铲煤车运行噪声的管理和技术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和处理好噪声扰民问题。对于投诉人所提出的持有二类区的环评报告,却将锅炉房建在一类区一事,具体情况如下:2005年6月27日阎良区人民政府以阎政发〔2005〕20号文关于创建噪声达标区的通知,将现一飞院锅炉房所在区域划分为二类混合区。西安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发[2007]41号文将该锅炉房所在区域划分为Ⅰ类区。该锅炉房1992年12月建成并投入运营。2008年新安装两台20蒸吨燃煤锅炉为改扩建项目,环评于2008年3月13日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0年3月份通过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并投入运营。环保阎良分局在具体管理工作中,按照环保标准执行从严原则,对该锅炉房是按照Ⅰ类区进行管理的。同时,按照今年阎良区治污减霾工作安排,一飞院将对其锅炉房进一步改造,更为减少噪声等指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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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3:44:33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情况 群众投诉的是中航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简称一飞院)锅炉房,该项目环评于2008年3月13日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要求该项目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Ⅱ类区标准(昼间60、夜间50dB)。该项目于2010年3月份通过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并投入运营。2005年6月27日阎良区人民政府以阎政发〔2005〕20号文关于创建噪声达标区的通知,将现一飞院锅炉房所在区域划分为二类混合区。西安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发[2007]41号文将该锅炉房所在区域划分为Ⅰ类区。该锅炉房1992年12月建成并投入运营。2008年新安装两台20蒸吨燃煤锅炉为改扩建项目,环评于2008年3月13日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0年3月份通过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并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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