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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8:12:13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业主举报,业委会主任曾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入狱多年,依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9条第4款,应终止其业委会主任资格。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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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与否,福美社区的应该出面解释一下,因为你们最清楚了———业委会成员的资质、筹备及选举的全过程是你们领导、参与及监督的,是你们大力促成的!  发表于 2013-9-2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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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9:09:35 |显示全部楼层
qingshui 发表于 2013-9-18 20:11
权利义务 : 你看一下相关法律后再发言!你凭什么说:“。。。。自治小区在当前物业管理市场国家法律是不支 ...

其实你没必要这样,我也只是路过,希望小区尽快步入正轨,既然你有宏大目标,可以大胆去搞,把这个重任担起来,支持你,想法是对的,但真要自治你可以好好好好看看《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还是不要看书看报,当然我与你无冤无仇,无需这样,只是相互探讨而已,理智对待,最后真心祝您自治成功,希望你不要发火哦,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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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怎么搞 这事要业委会做 其他人做不了 现在是业委会不做 另外 你要是参与 不管你的意见是好是坏都欢迎参与讨论 你要说是过路的 我想你早走过头了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20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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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3-9-19 20:08:34 |显示全部楼层
大红枣 发表于 2013-9-16 23:00
假合同  确有此事  我也在场  业委会把蓝天赶走 高价又要请蓝天回来 然后想动用大修基金  4年新小区  用大 ...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九号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2日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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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原来物业管理条例写的这么清楚!且把自行管理写在首位,足见此法的真意。可那天小区门口演讲的那个“什么办领导”不是这么说的,他说小区物业自治没有法律支持。原来也不   发表于 2013-9-20 10:28
《物权法》颁布五个月后,新修订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也随之出台,遗憾的是,他对《物权法》所确定的有关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等问题尚未作出及时的(住建部作为主管部门和起草者,其计划经济和政府管理为主导的   发表于 2013-9-20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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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20:16:34 |显示全部楼层
边读边悟 发表于 2013-9-17 21:28
好像没有一个小区有这样的组织:业委会的监督委员会。《物业法》也没有。业委会的工作允许任何一名业主来 ...

想自治的,监委会的,你们好烦哦,人家本来都想好了十几条发财的路子,都叫你们挡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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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监委会想自治 小区现状怎么办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20 13:00
重口烁金”,满小区的小报却没能使我们的苏主任感到一丝的气愤,愤而辞职。我们的苏主任心理素质老好了,老执着了  发表于 2013-9-20 10:01
“重口烁金”,满小区的小报却没能使我们的苏主任感到一丝的愤怒,我们的苏主任心理素质老好了,老执着了。  发表于 2013-9-2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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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20:35:33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人好怕怕哦,我们不要引狼入室呦!  发表于 27 分钟前
随缘@随性@随心@
咬定金山不放松, 主任一职抓手中。 东吵西骂浑不怕 大修基金我要动, 更新更换我说了算 用多用少随意写。 金山我要慢慢啃, 今生我要学愚公。 发财致富小区里, 这比捡钱还容易.[/b   发表于 2 小时前
随缘@随性@随心@
一个曾经因经济犯罪受过刑罚的人,要当管家,替主人管理钱财,谁敢要啊  发表于 2 小时前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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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20:46:43 |显示全部楼层
在小报贴满小区的情况下,不去报警,维护自己的声誉,是不屑呢?还是小报上说的是事实,做贼心虚,不敢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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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非是保住业委会主任一职,这背后如果没有巨大的利益,谁会相信啊?一般人早撂挑子不干了“ -----不合常理的背后,定有不合法理之原因!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发表于 2013-9-2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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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0 00:49:45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成立筹备组进行改选,业主的权利业主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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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你这句话好像有些靠谱了。。。  发表于 2013-9-24 20:06
权利义务,你这句话好像有些靠谱了。。。  发表于 2013-9-2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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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3-9-20 12:52:47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义务 发表于 2013-9-19 19:09
其实你没必要这样,我也只是路过,希望小区尽快步入正轨,既然你有宏大目标,可以大胆去搞,把这个重任担 ...

私人怎么搞 这事要业委会做 其他人做不了 现在是业委会不做  
另外 你要是参与 不管你的意见是好是坏都欢迎参与讨论 你要说是过路的 我想你早走过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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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是私人而是业主可以推选代表,业委会不作为法律有明确规定,我真的路过,只是觉得大家着急,参与一下而已,如果您觉得我话多我完全可以消失哦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2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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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0 12:57:17 |显示全部楼层
maria 发表于 2013-9-19 10:00
首先请你不要玩文字游戏,颠倒黑白!你不就是什么监督委员会的吗?你那张名单上不单单有主任签字,律师及 ...

个人有没有权利签这个字?????????????   签了 合法不合法  首先你要搞明白这事  胁迫 完全可以报警 以保护业委会合法性   既然没报警 就说明这是自愿签字的   说到底 胁迫也好 自愿签也罢 业委会该不该签 签了生效不生效  不要说这帮人怎么  首先问 签字合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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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3-9-20 13:00:23 |显示全部楼层
清者自清啊 发表于 2013-9-19 20:16
想自治的,监委会的,你们好烦哦,人家本来都想好了十几条发财的路子,都叫你们挡住啦!

什么监委会想自治 小区现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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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办,都不能用一个窃贼来管家  发表于 2013-9-20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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