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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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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业主举报,业委会主任曾因经济犯罪被判刑入狱多年,依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9条第4款,应终止其业委会主任资格。真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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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19: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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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没必要这样,我也只是路过,希望小区尽快步入正轨,既然你有宏大目标,可以大胆去搞,把这个重任担起来,支持你,想法是对的,但真要自治你可以好好好好看看《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还是不要看书看报,当然我与你无冤无仇,无需这样,只是相互探讨而已,理智对待,最后真心祝您自治成功,希望你不要发火哦,怕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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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2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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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九号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2日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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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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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自治的,监委会的,你们好烦哦,人家本来都想好了十几条发财的路子,都叫你们挡住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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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20: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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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好怕怕哦,我们不要引狼入室呦! 发表于 27 分钟前
随缘@随性@随心@
咬定金山不放松, 主任一职抓手中。 东吵西骂浑不怕 大修基金我要动, 更新更换我说了算 用多用少随意写。 金山我要慢慢啃, 今生我要学愚公。 发财致富小区里, 这比捡钱还容易.[/b 发表于 2 小时前
随缘@随性@随心@
一个曾经因经济犯罪受过刑罚的人,要当管家,替主人管理钱财,谁敢要啊 发表于 2 小时前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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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9 20: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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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报贴满小区的情况下,不去报警,维护自己的声誉,是不屑呢?还是小报上说的是事实,做贼心虚,不敢去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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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0 00: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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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0 12: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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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怎么搞 这事要业委会做 其他人做不了 现在是业委会不做
另外 你要是参与 不管你的意见是好是坏都欢迎参与讨论 你要说是过路的 我想你早走过头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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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0 1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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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没有权利签这个字????????????? 签了 合法不合法 首先你要搞明白这事 胁迫 完全可以报警 以保护业委会合法性 既然没报警 就说明这是自愿签字的 说到底 胁迫也好 自愿签也罢 业委会该不该签 签了生效不生效 不要说这帮人怎么 首先问 签字合法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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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0 1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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