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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49:00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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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09:56:00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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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0:55:00 |显示全部楼层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好的政策不执行有毛用.现在的领导都是对自己有好处的事情坚决执行.对自己没好处的也要想办法弄点好处.这帮孙子.早就看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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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3:46: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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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3:58: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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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0:54:00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
《 人民日报 》( 2011年01月23日 02 版)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为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利益统一

  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组织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

  问: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问:为了保障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条例对补偿作了哪些规定?

  答:两次征求意见中群众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补偿问题上。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将负法律责任。对评估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

  问:条例对房地产评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对评估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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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0:57:00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规范拆迁 保障私权(政策解读·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人民日报 》( 2011年01月24日 02 版)

采访人:本报记者 解读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利明

  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通过。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 条例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它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助于规范拆迁活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强化被征收人权益保护

  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以及有关补偿标准的确定,条例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规范了房屋征收和拆迁活动?

  答:新的条例在修改原条例的过程中,秉持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治理念,统筹兼顾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强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协调与平衡。一方面,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与拆迁活动仍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因为征收与拆迁活动必然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且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的适度干预,因此,在承认征收活动必要性的同时,必须通过规范拆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

  条例正是通过秉持上述理念,在以下几方面规范了征收和拆迁活动:首先,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例如,不少建设单位基于利益驱使,而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断路、断气,甚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以政府作为拆迁主体,明显会减少甚至可以避免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从而明确了征收的前提条件。可以说,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我国立法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这是一个立法的重大完善。第三,强化了被征收人的参与。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以及有关补偿标准的确定,条例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第四,完善了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补偿方案制定程序、强制搬迁程序、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救济程序。第五,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充分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强化补偿是个亮点

  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问:在补偿制度上,条例做出了哪几方面改善?

  答:条例全面贯彻了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集中体现在强化被拆迁人的补偿方面。条例的核心是提高补偿标准,其最大的亮点也体现在强化补偿方面。事实上,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主要不是在是否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方面,而大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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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05:00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 新条例实现了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 2011-01-24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政府法治)

  编者按

  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颁布施行。新条例确立了补偿标准市场化、征收程序透明化、公共利益明晰化、强制征收司法化等新制度、新原则。如何理解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如何认识新原则背后的法理基础?本报从今天起,开辟《学者眼中的新拆迁条例》专栏,陆续刊登专家学者的署名文章,以帮助社会各界加深对新条例的理解,推动新条例的实施。

学者眼中的新拆迁条例(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光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化解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长期存在的矛盾与利益冲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来看,可以说新条例实现了二者的平衡发展。笔者就此角度,不揣浅陋解读新条例几大突出亮点。

  一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条例开宗明义明确规定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理念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根据我国国情,房屋征收既要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要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总体来看,新条例顺应了民生意愿,注重了私权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

  二是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与征收范围。公共利益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正当性前提。换句话说,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就不能运用公权力进行征收,这就要求政府退出商业性开发拆迁活动,意味着官商一体的拆迁模式将寿终正寝。我国宪法与物权法都有公共利益的规定,然而何为公共利益并没有具体的界定和范围划分。新条例以列举方式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征收范围,区分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拆迁的界限,这在立法上是一重大突破。尤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中,条例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纳入其中,突破了传统的狭义公共利益的理解,反映了现代广义公共利益向“公共使用”演变的趋势。这对保障民生,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由于有了明确的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有利于防止政府征收权的无限扩大。

  三是明确了政府征收主体地位,理顺了行政征收法律关系,规定了各级政府征收与补偿的职责与义务,克服了以往城市拆迁中政府遁形的弊端。旧拆迁条例对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不明确,政府不是拆迁当事人,房屋拆迁表面上是拆迁人(往往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事件,政府仅是一个仲裁者,但实际上是拆迁活动的主导者和真正决定者,却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政府的权力和义务严重脱节和失衡。新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作为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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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09: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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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24 21:16: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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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0:40:00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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