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阎良某单位发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收费**元。就此事发表个人看法
一、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所有权包含使用、收益、处置权。谁对天然气表拥有收益、处置权是个傻子都知道,所有权归谁还用说吗?如果用户拥有天然气表所有权,那么用户就可以不让天然气公司抄表、使用,也有权不更换自己所有的天然气表。
2. 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对于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国家有关部门发表联合解释为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此可以看出天然气表更换是经营者的义务
3.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供用水合同》、《城市供用气合同》、《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产权分界点为计量器具,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由此亦可以看出天然气表应由天然气公司免费更换
二、 地方做法
1. 更换过期气表还要收费,不少成都市民认为涉嫌霸王条款,因此拒绝更换。四川省消委随即多次协调,组织国家相关人员、法律工作者、天然气经营者、消费者召开探讨会,会后向相关部门递交《建议函》。2007年10月1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超期计量工具更换,不应在由消费者埋单。2007年底,燃气公司正式取消了换表收费项目。
2. 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护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三、 道理
1. 国家明确规定:用户不的擅自移装、拆除、破坏计量设施,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我想问一下:我破坏的计量设施是谁的???如果是我的,我有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只有破坏别人的东西才能引起法律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2. 计量器具谁需要?不用说是天然气公司使用,因为它是天然气公司出售天然气,收取费用的依据。就如市场上卖白菜,难道卖菜的称也需要购买者掏钱吗?如果说用户需要计量设施,我的觉悟不高,不能计量更好,掏钱就没有依据和标准,不需要付费了,真正当上了国家的主人。
四、 宏观
天然气本身是地下资源,理论上属于国家及人民所有,只需要付一定的生产费用就可以享受。现在变成了商品,由企业进行经营,众所周知企业以赢利为目的,那么公共资源被部分群体作为挣钱的工具,合法吗?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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