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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14:53:00 |显示全部楼层
阎安委办告字〔2013〕1号
  西安市阎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规划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严禁乱搭乱建违法建设的通告
  近期,我区一些集体土地上出现了严重的乱搭乱建违法建设的现象。未经批准违规违法突击建设、临时加层,混乱无序、质量低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遏制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市建设秩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修建房屋,不得违法搭建其他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不得进行任何乱搭乱建等违法建设。违反《安全生产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进行违法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有关法律规定上限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所有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应立即停止施工,违法建设者要立即排除安全隐患,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
  四、违法乱搭乱建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镇街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规划、国土、城管执法、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集中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拒绝、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建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况的,将予以坚决制止与拆除,在拆迁改造时,一律不予赔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一)在规划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
  (二)未经依法批准,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搭建的其他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各镇街、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依法制止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七、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党员要主动抵制、监督、制止乱搭乱建违法建设行为。发现乱搭乱建现象,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所属镇街进行举报。凡单位或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实的,对举报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
  区安委办              86876922
  规划分局              86202254
  国土分局              86202683
  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86202458
  区城管执法局          86855683
  西安市阎良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规划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阎良分局
  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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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20:07:32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好像我一同学就在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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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08:27:35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要规划好城中村的建设,以前区政府特别是有关部门,根本就不去管理,造成一些房屋特别是楼房靠的很近,任意加层等,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出了问题,谁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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