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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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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源2、3期问题越闹越大,福美社区居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居委会对小区业委会的侵犯业主权益的许多行为带有非常明显的无原则的支持,倾向性很明显。
在8月10日的假合同事件发生时,业委会对业主要求苏超勤拿出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时,居委会对推诿推脱、欺骗业主,拿不出招投标文件的苏超勤不督促,采取一种于己无关的旁观之势。甚至与苏超勤一起,推诿。
2、9月11日,苏超勤在未调查的情况下,拟定了17项小区更新改造项目,妄图动用大修基金,对4年的新小区进行改造。甚至要更换崭新的物业设备。此明显侵犯业主权益的改造项目,居委会加盖个公章,表示支持。并积极协助业委会征集业主 意见。
3、在9月29日,以苏超勤为首的业委会抛出了《物业服务合同》。这份合同长达10几页,没有人有那么大的耐心去看完;字体很小,老年人看不清楚;内容复杂,专业性极强,没人能看明白。依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应召开业主大会,就合同问题想全体业主解释。10月2日,小区业主郑重地向居委会主任打电话,请求召开业主大会,遭到居委会无理拒绝。此后,居委会对小区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进行公开阻挠。并与小区业主僵持。致使事态扩大。
4、一直以来,居委会对业委会的工作无原则的支持,对业委会的工作积极配合。对业主的意见置若罔闻。
以上种种迹象,不由得使业主产生很深的疑问,业委会制定的这个合同,陷阱颇多,隐蔽性收入巨大。居委会从这个存在巨大的隐蔽性收益的合同中是否得到了什么?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物业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做如下通知:
一、完善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理念,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一是实行进入小区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车辆半小时内免费;二是扩大车辆免费停放的范围,对进入小区办理婚丧事宜的车辆,物业企业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并免收费用。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对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区域内停车场(所),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同意,车位可实行租赁,但不得销售或买断使用权。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车位租赁费由物业企业代收代管,收费在扣除物业公司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福源小区业委会将属于全体业主的车位租赁费更名为车位服务费,费用理所当然就划归物业公司,以苏超勤为首的孽维会作孽手法,真是奇思妙想,闻所未闻!!!!!
居委会对这样的合同竟然激励支持,对业主要求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拒绝并阻挠,不由得使人浮想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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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2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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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0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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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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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摆事实、讲道理。说得好!!!
吃货,马日啊、你讲的出来吗?就会耍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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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3: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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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楼主就是一个人,你自己摆事实给自己讲道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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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15: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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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1 22: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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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街道办书记散布违背法律的言论,后又有居委会强力阻挠业主要求召开业委会答疑的请求,唉,福源2期业主们,你们祈求苍天保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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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18: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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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18: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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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要从多个渠道获取信息
干部要从多个渠道获取信息,这样才能获取更为全面的信息,了解到最真实的情况与最新的局势。只听取一方面的信息难免会以偏概全,影响判断力,对作出决策也有着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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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2 20: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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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福源2期没有业委会时:小区平安无事。
去年成立了业委会:小区乌烟瘴气。
罪魁祸首:业委会苏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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