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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区人民法院、公安阎良分局 联合召开严厉打击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件公判大会 为了严厉打击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多发性案件,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4月18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在西飞运输公司联合召开严厉打击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案件公判大会。公安分局副局长王非奇同志主持了公判大会,并作了总结讲话。 会上,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厅长张宁同志代表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唐某某、郝某某三人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许某(男,31岁,西安阎良人)于2013年11月19日14时驾驶无牌照挖掘机沿阎良区振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在聂家十字,将行人尚某某(女)碾压致伤,尚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被告人许某与尚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法院对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唐某某(男,25岁,西安阎良人)于2013年11月15日驾驶陕A0A0XX号东南牌小轿车,沿阎良区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在区规划局门口,和对面的杨某某驾驶的陕A0T0XX号出租车相撞,之后又和对面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被告人唐某某与张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法院对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郝某某(男,35岁,西安阎良人)于2013年11月27日驾驶陕AA98XX号长安牌小轿车,沿阎良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在630中学门口,和邢某某驾驶号牌为陕A407XX别克牌小轿车相撞,致陕A407XX乘车人邢某某受伤。后经酒精检测,郝某某的血液中血醇浓度为342.21mg/100ml号,属醉酒驾驶。由于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邢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法院对郝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结束以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哲宣读法官寄语,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遵守交通安全法。西飞运输公司、试飞院运输公司、中航一飞院运输公司及各有车单位驾驶员代表共300余人及八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了公判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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