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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8-9-29 15:00:00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1日、2日、3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不许以补休代加班费;其余的9月29日、9月30日,10月4日、10月5日为调休的公休

日,企业可以安排加班的劳动者进行补休,补休就不用支付双倍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而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此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全省最低工资每月不低于480元,日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480元÷21.75,那么,10月1日至3日每日加班工资不低于(480元÷21.75)×300%%元,其余四天每日的加班工资不低于(480元÷21.7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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