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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4:08:48 |显示全部楼层

4月28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人民银行等11个部委在北京召开座谈会。据相关人士介绍,去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高位攀升,其中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成为重灾区。

案件爆发式增长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年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其中,跨省案件、大案要案数据显著高于2013年水平,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参与集资人数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长314.28%,涉案金额超亿元的364起,同比增长271.42%。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表示,目前发案区域向中西部扩散,北京、河北及中西部的山西、陕西、四川、重庆、甘肃、新疆成为新的高发区域,立案数和涉案金额均超过去年数倍。

杨玉柱介绍说,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经济下行导致企业资金链趋紧,前几年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风险逐渐暴露,非法集资随之浮出水面。二是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但相关领域法律制度仍待完善,监管有待于加强。三是群众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容易堕入非法集资陷阱。

重灾区之一:网络借贷平台

近两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数量成倍增长,由于缺乏相应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市场主体鱼龙混杂,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迅速蔓延。

部际联席会议数据显示,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杨玉柱指出,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同时,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央行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多发在P2P领域。而P2P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情形有三:

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

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上述相关人士透露,目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同时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证监会还对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隐患进行了警示。据了解,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属于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是传统股权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具有“小额、大众”的本质特征。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股权众筹作出规范,我会正在抓紧起草相关办法,推进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重灾区之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近年来,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4年,全国新发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61起,涉案金额18.01亿元,参与集资人数12571人,同比分别上升177.27%、998%、224.32%。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

杨玉柱表示,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制、封闭性的组织,不允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吸收资金,不允许对外吸储放贷、高息揽储,也不允许以吸收资金为目的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杨玉柱强调。

农业部则表示,下一步将配合银监会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研,跟踪指导山东省及金寨、玉田、沅陵等1省3县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和有关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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