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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8:12:44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6月15日16时许,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周育国、刘永建等人在前进路执行巡逻任务,在对陕A1K0xx号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拉运11个液化气瓶,属于危险物品。
经查,该车驾驶人禄某某(女、三原县大程镇义合村六组人)该车辆运输危险品未经批准,属于非法运输。于是,民警将该车辆予以查扣。
6月16日上午,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对禄某某进行处罚。再将涉案物品移交阎良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进一步处理。 IMG_6690.JPG IMG_6691.JPG webwxgetmsgimg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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