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阎政告字〔201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治理工作,维护我区正常的交通秩序,努力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区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非法电动车、非法载客车辆、非法校车、“营转非”客车及非法改装、拼装营运人力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非法载客经营活动。严禁各类无牌无证、非法拼装或改装的电动车及私自安装电动驱动装置的营运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二、严禁各维修厂和商户擅自非法拼装、改装及销售拼装、改装载客的三轮车、四轮车。 三、严禁各销售网点销售未达到国家行业管理规范要求的载客型机动、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四、严禁无牌、无证三轮摩托车及非法营运的电动、人力三轮车、四轮车从事流动商品广告业务。 五、机动车辆必须靠道路右侧顺向停放在停车位线内,否则对违法停放在道沿以下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停放在道沿以上的机动车辆,由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六、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人行道专用停车位,车头朝向一致,摆放整齐,对违法停放者,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七、出租车、客运车辆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揽客,对违法停放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含电动)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当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不乱穿,不逆行。对违反规定的执勤交警将予以当场处罚并进行交通文明教育。 九、凡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阻碍或妨碍城市治理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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