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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0 11:33:51 |显示全部楼层
8日下午,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厅长何升带领两名法官,在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专业化合议庭(设在分局交警大队院内)对严某某交通肇事案进行审理。事故经过:
201411218时,严某某(男,46岁,河南省焦作市人)驾驶豫HE03XX/HS3XX挂重型半挂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谭家村路段时,适遇张某某(男,56岁,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人)由北向南过马路,严车在避让过程中,牵引车左侧后转向轮在路南与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经过法官的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初步意见,当日,法庭没有做出判决,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审理现场.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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