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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20:05:00 |显示全部楼层
家乐凤凰2店就要关门了,超市辞退我们,却要我们写辞职报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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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09-3-3 20:10: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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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gp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3-3 20:14: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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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20:30:00 |显示全部楼层

写就是你主动辞职,没有补偿,

如果是他们辞退你们,那他们就要多付给你们几个月的补偿金

这是劳动法赋予民众的权利

不要轻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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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aqian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3-3 20:46: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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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09-3-3 20:49:00 |显示全部楼层
认命吧。好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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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21:16: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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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21:55:00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写,超市在未满合同期的情况下辞退你们是要给你们补偿的。你如果写了属于你主动辞职,没有补偿!理论上说不定还要赔单位的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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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22:02: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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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22:03:00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这种不属于不破产,属于解散公司性质。

即使破产,必须优先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工资及补偿金给员工,其后是债权人利益。
合同有规定违约责任的,必须同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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