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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21:07:00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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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22:44: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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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4:22:00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一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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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4:28: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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