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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3:26:00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线电管理局网页内容(节选):

  目前,各类卫星电视干扰器均属于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关于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使用的管理规定。同时,我国《刑法》第288条也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将继续严肃查处非法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行为,加强无线电波监测,保障卫星电视节目的正常传输,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相关链接:

我局又查处两起卫星电视信号干扰器案件
http://www.jxdii.gov.cn/jiujiangWGJ/ShowArticle.asp?ArticleID=66878


无线电管理局积极处理群众卫星电视干扰投诉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310/n11297352/12398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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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06:50: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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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8:45: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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